服務質素標準 SQS(Service Quality Standards)
社會福利署(社署)聯同受津貼非政府機構於一九九九年至二零零二年期間逐步成立服務表現監察制度(監察制度)。監察制度訂立了明確的衡量準則,以確保非政府機構須就公帑的運用負責,並確保有需要的人能得到優質得社會福利服務。
其中「服務質素標準」訂明服務單位在管理管提供服務方面應達到得質素水平,服務質素標準依據以下四項原則釐定,而這些原則列出了福利服務的核心價值:
*歡迎各位服務使用者,向本中心提出對上述服務質素標準的意見
- 明確界定服務的宗旨和目標,運作形式應具透明度;
- 有效管理資源,管理方法應靈活變通、不斷創新及持續改善服務質素;
- 確定並滿足服務使用者的特定需要;以及
- 尊重服務使用者的權利。
標準1 |
資料提供 |
標準2 |
檢討及修訂 |
標準3 |
服務運作及活動紀錄 |
標準4 |
職務和責任 |
標準5 |
人力資源 |
標準6 |
計劃評估及收集意見 |
標準7 |
財政管理 |
標準8 |
法律責任 |
標準9 |
安全環境 |
標準10 |
申請與退出 |
標準11 |
服務規劃 |
標準12 |
知情的選擇 |
標準13 |
保障私人財產的權利 |
標準14 |
私隱管保密 |
標準15 |
投訴與讚賞 |
標準16 |
保障服務使用者免受侵犯 |